王列宾 刘建
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资料显示,上海个人住房买卖纠纷案件持续攀升。购房者因受广告误导购房并引发纠纷的占案件总数(1400件)的四分之一强。 有的广告以“欧陆风格”、“回归自然”、“巧夺天工”等溢美之辞来形容小区的风格,而到实地一看却大相径庭。有的广告称某公寓距地铁站只有“10分钟路程”,但从该公寓到地铁站要走个把小时,而所谓的“10分钟”竟是根据交通低峰时出租车的速度计算出来的。此外,广告刊登的商品房模型、结构图等与实际情况难以对号。广告附属地图乱标商品房的地理位置,比例尺寸失实,意在造成购房者的误解。 一些广告中声称“楼盘由著名建筑设计师精心设计”、“小区内生活设施一应俱全”等等,而实际上,被宣传的商品房才刚完成前期工程,所谓的“大型商场、学校、医院、著名设计师”等纯属子虚乌有。 有些广告中使用“唯一”、“最”等违禁字眼。有的将他人独创的广告语或某种成名标识、名号等肆意移植到自己的广告中,构成侵权。 有些参建单位,在尚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证、土地使用证前,即刊登售楼广告,将房屋转手倒卖;有的擅自涉足房市,拆资或借资买下行情看涨的楼盘,再通过广告炒作高价卖出,俗称“炒楼花”。